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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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作为有限的资源,谁先申请,谁先拥有。这种背景下,如果他人在境外某国家/地区抢先注册了与您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您的产品或服务进入到相应目标国家、地区时,作为品牌的真正权利人,您却不能成为您商标的注册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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