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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日起,未完成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将被撤销,并予以通报



信息名称: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360A16-09-2019-0034-1 

生成日期:2019-11-13  

发文机构: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教技厅〔2019〕3号 

信息类别:教育信息化

内容概述: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
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技厅〔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落实备案制度是规范教育移动应用管理的基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备案工作,明确职能部门统筹教育移动应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备案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本地区的企业、社会机构等单位做好提供者备案,指导本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

  二、分阶段完成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备案工作将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网址:http://app.eduyun.cn,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常态化开展。请各单位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对现有教育移动应用的备案工作,并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本单位的备案信息动态更新机制,确保数据准确性。

  三、设置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缓冲期。 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为备案缓冲期,期间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不作为备案的前置条件。请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并及时在公共服务体系上传、更新信息。2020年2月1日起,未完成上述两个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将被撤销,并予以通报。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单位应向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和使用者认真解读教育移动应用相关政策文件,介绍《办法》明确的备案流程和要求,指导工作人员开展备案工作。加强对广大师生使用教育移动应用的宣传教育,介绍相关政策,鼓励在校师生共同维护切身利益。

  五、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各单位应以备案为基础建立监测预警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问题隐患和安全事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地区的监测预警通报机制,并与教育部进行数据共享。2020年2月1日起,公共服务体系将向社会公众提供备案信息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11日